关于印发《连州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连州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
连州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和“桥头堡”战略,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创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清发〔2012〕26号)和《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高端人才。
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主要对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且表现优秀的人员。其中,重点是以下六类高层次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科研团队;拥有产业开发前景良好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创新人才。
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第五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第六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二条 面向国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原则,以选调、招聘、特聘等方式引进。也可采取人才“柔性”引进(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形式进行项目合作或联办企业。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以我市企事业单位岗位需求为主,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应按《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事业单位和企业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方式。部分专业紧缺人才(含管理人才)可试行年薪聘用制。
第五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建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库,专门用于解决引进本意见所列六类人才编制短缺问题。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调入手续的,有关职能部门准予重新建档,享受其原身份、行政职务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龄待遇。
第七条 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手续,由引才主体按管理权限向组织、人社、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高层次人才引进意向报告书、拟引进人才的有关材料、填写《连州市高层次人才申报表》,由用人单位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为拟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高层次人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双方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安置。其配偶、子女已就业的,按“对口对应”原则予以接收安置。配偶、子女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如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安排,可由人社部门推荐就业。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选择本市任何一所中、小学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就读同等待遇。
第十条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租售结合”的方式,统筹安排人才公寓。鼓励人才集中、有条件的单位置办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引进的本意见所列六类人才,由市政府颁发《高级人才工作证》,有关部门应为持有该证的人才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激励
第十二条 本意见所列六类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聘(任)用在本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的,合同期内享受相关人才优惠政策,落户的同时享受人才安家补助;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合同的,合同期内核发人才住房租金补助。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补助10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1万元。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补助5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5000元。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补助4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4000元。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前三类人才的,发给人才安家补助2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3000元。
第五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补助15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2000元。
第六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补助1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1000元。
上述各类人才中:
1、已通过“人才公寓”优惠政策解决住房问题的,只享受人才津贴,不享受人才安家补助或人才住房租金补助。
2、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不发放人才津贴,每年在年度考核称职后,按同类人才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的人才奖励,其安家补助按同类人才标准发放。
3、安家补助,第一年核发50%,在我市工作满三年后核发剩余的50%。享受人才住房租金补助的,按租住者相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市测定的商品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租金标准(以当年市房改办文件为准),分年度发放当年住房租金补助总额的50%。
第十三条 按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才津贴、人才安家补助或人才住房租金补助所需经费负担比例:属于财政核拨单位的除由清远市财政负担30%外,本级财政负担70%;其他的除由清远市财政负担30%外,本级财政负担30%,用人单位负担40%。
第十四条 突出高层次专业技术资格人才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实施倾斜优惠政策。凡取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人才,享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为:正高级每月2000元,副高级每月1000元。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核拨单位的,由本级财政负担;其他的由本级财政负担30%,用人单位负担70%。已享受第十二条规定人才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相应资格条件,同样可以享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津贴。
第十五条 本意见所列六类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探亲假外,如有直系亲属不在一起生活的,另每年还可享受一次探望直系亲属假期,时间10天,本级财政给予探亲包干经费2000元/次。
第十六条 本意见所列六类高层次人才,每年统一安排身体检查,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由本级财政投入500万元,设立连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各项经费,各类人才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科技创新、重大课题研究等方面的资助。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如遇到经费困难,可申请本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同时,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建立人才奖励制度。定期举行全市人才工作表彰大会,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优秀引才机构和善用人才、取得显著效益的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对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在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博士学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一次性分别补助学费2万元、3万元。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核拨单位的,由本级财政负担;其他的本级财政负担30%,用人单位负担70%。对取得其他层次学历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学费补助。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在职人员提高职称层次。在晋升为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核拨单位的,由本级财政负担;其他的本级财政负担30%,用人单位负担70%。对取得其他层次职称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重视、支持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对用人单位组织的费用较大的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本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本意见所列的六类人才出外、出国(境)学习交流,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政策支撑和财政保障。下设人才工程办公室,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社局、编办、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抽调人员或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若干职能小组。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和项目认定、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是招才引智的主体,承担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为此,要不断推进观念创新、政策创新和机制创新,努力帮助人才解决好科研、工作、生活等实际问题。各级党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注重总揽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抓好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要简化办事手续,尽心尽责为人才工程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意见发布前引进或本市成长的符合所列六类且聘(任)用在本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的高层次人才,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或之前已签订5年以上合同至少还有5年服务期的,享受与引进高层次人才同等待遇。人才类别晋升高一等级时,津贴按新等级发放,同时按高一等级安家费补助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意见所列六类且聘(任)用在本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的高层次人才,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离法定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只享受除安家费补助外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所列六类以及第二十五条所列副高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在聘用期内,出现重大失误、过错,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按照人事、行业法规,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停止享受或部分享受人才优惠待遇。提前终止合同或调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的实施办法应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